近日,建湖法院運用行政案件訴前調處機制妥善處理戴某不服建湖縣交通運輸管理處交通運輸行政管理行政處罰六起系列案件。

 

原告戴某系蘇J96806等六輛大客車的實際所有人,因其所有的客車涉嫌不按批準的站點停靠被建湖縣交通運輸管理處的行政執法人員查獲,該處遂依照《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規定,對六輛違章停靠的車輛分別作出六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分別決定予以處罰3000元,并責令即日改正。戴某不服,認為該決定“程序違法,認定違法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向建湖法院提起訴訟。

 

因該案涉及六輛營運車輛的運輸經營,為防止給經營者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該院啟動行政案件訴前調處機制,及時與縣運管處溝通協調,并對戴某做好法律釋明工作,通過不懈努力,戴某申請提出撤回對縣運管處的行政訴訟。該六起不服行政處罰案件的妥善處理,既維護了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權威,又融洽了官民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