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人將未婚姨侄女介紹給未婚男,雙方相識戀愛,并舉行了結婚儀式,但后因矛盾雙方分手,未婚男要求女方及媒人共同返還禮金。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楊某系晏某姨侄女,200910月份,楊某與未婚男顏霜經人晏某介紹相識戀愛,后雙方按民間習俗舉行婚禮,楊某接收顏某給付的禮金46000元,繼而,顏某與楊某同居生活一段時間,后雙方發生矛盾,而未領取結婚證,顏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楊某及晏某返還5032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婚姻法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被告楊某和原告顏某借婚約關系索取財物顯然違法,楊某與顏某未進行婚姻登記卻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且生活期間較短,被告晏人接受禮金應當酌情返還。被告晏某不是婚約關系當事人并且接收禮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晏某返還禮金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被告楊某返還顏某禮金2萬元,駁回原告對晏某的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