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道揚鑣,婚生女經法院判決隨父生活,但事后女兒一直隨其母親生活,作為父親未能及時支付撫養費用,無奈母親訴訟要求變更撫養權,并且要求支付撫養費用。近日,射陽法院一審判決,婚生女變更隨母生活,父親每月支付生活費350元,教育費與醫療費憑據由父親承擔一半。

 

吳某與楊某于200110月登記結婚,20021228日婚生一女孩小晨,夫妻因感情不和合,于2009820日經法院判決分道揚鑣,同時判決婚生女由楊某直接撫養。判決后,大約2009年年底前開始,小晨一直由母親吳某直接撫養。

 

楊某庭審后稱因吳某不準其及其父親探視及給給付撫養費,才停止給付,其不同意變更撫養權,小孩隨其生活更適宜。

 

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與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雖然原、被告離婚時,法院判決原被告婚生女孩由被告直接撫養,但判決后不久,女兒小晨就一直隨吳某生活、學習,現原被告為小晨由誰直接撫養發生糾紛,本院認為,應保持小晨的現有學習、生活環境,婚生子女的父母依法享有探視子女的權利,但同時應當負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醫療費等,直至子女獨立生活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小晨的撫育費符合法律規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