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約交通事故案件審理周期的因素及對策
作者:馮婉朔 發布時間:2011-06-10 瀏覽次數:1076
近年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不斷提升,該類案件審理周期與其他案件相比總體偏長,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
一、原因分析
1、涉案當事人多,法律關系復雜。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一般涉及受害人本人、駕駛員、登記車主、實際車主、轉賣人、保險公司等,法律關系涉及侵權法律關系、雇傭關系、掛靠關系、借用關系、買賣關系等,涉案人數多。管轄復雜,導致送達難、審理難,從送達到審理結案耗時較長。
2、送達困難。由于車輛流動量大,送達難的多為過境車輛,因投保多為外地保險公司,當事人住所地為外地,因地址不詳、下落不明、虛假信息等,導致送達困難,送達周期長。
3、當事人訴訟能力不高。因訴訟能力有限,部分當事人在確定訴訟請求、列舉當事人、調查取證、應訴技巧等訴訟能力不足,容易出現庭審過程中變更訴訟請求、休庭后補證、送達時拒絕簽收等情形。
4、調解工作難。因涉及當事人較多,需要協調多方利益;保險公司為了規避責任,過分強調行業規范與利益需求,拒絕調解,強調判決;部分案件當事人賠償訴求過高,期望值高;以上因素需要法官采取多種方式組織調解,最終化解矛盾的周期較長。
5、涉及鑒定的案件多。為確定損失范圍的需要,經常涉及誤工、護理、營養及傷殘情況等法醫學專業問題,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甚至部分不需要進行鑒定程序的案件進入鑒定程序,而由于鑒定的周期過長,嚴重影響審判效率。
二、對策與建議
1、加強立案階段的審查和釋明工作。立案階段,加強法院的審查工作,指導當事人確定訴訟主體資格、固定訴訟請求,防止漏列訴訟主體,指導原告在立案后及時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依節約司法資源,提高案件的審判績效。
2、多種方式保障送達工作。立案時要求原告盡可能地提供當事人的各種聯系方式;郵寄送達的,事先通過互聯網查詢法律文書的送達情況,節約法官等待信件回執的時間。
3、加強普法教育,提高當事人的訴訟能力,同時大力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引導當事人有一個正確的理賠理念。
4、加強內外協調,堅持調判結合。法院加強與保險公司的溝通協調,爭取調解書在更大范圍內得到保險公司的認可,使之配合法院工作;加強審判人員調解能力的培訓,提高調解技巧。
5、多舉措規范鑒定案件。可將鑒定程序提前至立案受理之前,在立案前由法院鑒定部門直接安排鑒定,也可建議交警部門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組織鑒定,使審判環節和鑒定環節配合更加合理,提高審判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使司法自愿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