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法院最近審結了一起故意傷害案件,本案是由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被告人孫某一時激憤,將第三者梁某砍成輕傷,自己也難逃法律制裁。

 

被告人孫某之妻與本村村民梁某有不正當男女關系。2008131日晚,被告人孫某外出回家后,發現其妻子不在家中,便在家中喝酒等候,后見妻子與梁某一同返回,心生恨意,遂持菜刀砍擊梁某,致梁某頭面部及左上肢、左下肢皮膚裂傷。經鑒定,梁某的損傷屬輕傷。案發后,被告人孫某電話報案,并在家中等候處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孫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本案中被害人梁某有一定的過錯,案發后,被害人梁某也能夠諒解,可酌情對被告人孫某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孫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