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鹽都法院對一起尋釁滋事案件作出了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一年。筆者深入了解得知,被告人王某是一名城管人員,執法者以身試法,到底是什么在作祟呢?

 

201134日,王某毆打被害人凡某、侍某和張某等人,致凡某面部軟組織損傷構成輕微傷,侍某左眶部挫傷伴左側篩內側壁骨折構成輕傷。據了解,被害人與王某無冤無仇,為何會無緣無故遭到毆打呢?后得知,被告王某因為飲酒過度,意識不清醒,遂毆打了被害人。法院以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一年。

 

承辦法官提醒:酒可以助興,亦可以亂性,應當適可而止。身為執法者,本是和諧社會的建設者和維護者,卻知法犯法,更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