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規避責任 法院依法維護權益
作者:朱煥東 發布時間:2011-06-10 瀏覽次數:619
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向原告張杰支付保險理賠款90370元。
2009年10月19日,張杰將其所有的小客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交強險中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險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為200000元、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150000元,并投保了可選免賠額特約(500),為此保險公司給予239.33元的保險費優惠。同時,商業險保險單載明:新車購置價為239800元,車損險保險金額為150000元。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保險期間均自2009年10月21日零時起至2010年10月20日二十四時止。2010年8月21日8時25分,張杰駕駛小客車行駛至京滬高速上,不按規定超車,與韓凱駕駛的轎車相撞,導致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及路產損失2960元。經公安交通巡邏警察支隊認定,張杰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啟東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張杰車輛損失79800元,韓凱轎車損失2110元。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張杰為小客車支付拖運費1800元、為轎車支付清障服務費300元。因保險公司以格式條款推卸責任,張杰遂于2011年3月9日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理賠款9087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間訂立的交強險及商業險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規定,故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義務。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于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及第三者財產損失,屬于雙方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被告應按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作為車輛投保人,有權要求被告對投保車輛發生事故后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因原告已投保交強險,保險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對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部分則在商業險范圍的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