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土地矛盾而故意將田間小路挖斷,但未料致人摔倒受傷,傷者要求賠償未果,遂訴至法院。近日,射陽法院對該起人身損害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楊某因自家農田道路不通,未能及時得到解決,在201010月左右將農田與排除溝之間的道路挖斷,后有二尺左右被該村村民劉某基本填好,但兩邊仍有缺口未能填平。20101020日傍晚,杜某騎自行車路過此處摔倒,跌在缺口處。后被送至醫院治療,共用去醫療費1503元。事發后,原、被告為賠償事宜,經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未果。原告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楊某因自家農田道路不能而將田間道路挖斷顯屬不當。雖由劉某填好部分,但仍有缺口。而致20101020日傍晚,原告騎自行車路過此處摔倒而受傷,原告的傷情屬實,被告未能舉證證實系原告故意所致。故此,可認定原告之受傷與被告楊某挖斷道路存在因果關系。被告楊某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田間通首中間二尺左右被基本填好,一般情況下自行車能夠通行,而其自身未盡安全注意義務最終跌入缺口,亦存在一定的過錯,故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本院酌定被告承擔60%的賠償責任。原告的損失合計為1638.70元,遂作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983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