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為擺脫房奴的窘境,不顧妻子反對,將共有房屋賣與他人,被妻子告上法庭,不但買賣合同無效,還得賠償買房人經濟損失1萬元。

 

某公司臨時工徐某與妻子婚后一直租房居住。為營造屬于自己的新家,201010月,兩人拿出多年的積蓄,并向銀行貸款40萬,在南通某住宅小區買了一套商品房。由于兩人收入不高,為還貸省吃儉用,日子過得相當拮據。深深體驗了房奴滋味的徐某深感生活壓力過大,于是向妻子提出要轉賣商品房。不料妻子堅決反對,認為雖然目前生活緊點,但前途還是美好的,當房奴總比四處飄泊好。徐某經多次勸說無果,遂決定獨自賣房,來個先斬后奏。今年四月,徐某通過中介與吳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因徐的妻子未到場,吳便問徐:“如你妻子反對怎么辦?”徐就向吳保證其妻已同意賣房,如其妻反對,愿意承擔吳某一切經濟損失,并將該條款寫入合同,并當場收取吳某購房定金5萬元。徐某回家后告訴妻子賣房一事,滿以為木已成舟,妻子不同意也不行了。沒想到妻子堅決反對,要求立即解除合同。但徐某與吳某均不同意。于是妻子將徐、吳二人告上法庭,以賣房未經其同意為由,要求撤銷買賣合同。吳某表示合同可以解除,但要求按照法律規定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徐某這下傻了眼,合同簽了才一個月,就要賠償5萬元,原來日子就過得緊巴巴的,這下可真得勒緊褲帶了。法官根據案情,在向吳某講解了房屋是夫妻雙方共同享有的私有財產,房屋買賣必須經夫妻雙方一致同意等相關法律規定,而合同上妻子并未簽字,因此該合同不能生效,定金條款也是無效的,但吳某要求徐某賠償經濟損失是合理的。考慮到吳某為買房多次到南通,花費了不少交通費,產生了中介費、誤工費等因素,經法官調解,雙方同意撤銷合同,徐某賠償吳某經濟損失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