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在一家汽車銷售公司做銷售員,借用內部員工的優惠政策,便宜購買了一輛汽車,而且只付了一部分錢就將汽車開走了。誰料剛上路就發生了車禍,將陸先生撞傷。近日,無錫北塘法院審理了這起道交案件。

 

陳某是無錫一家汽車銷售公司的銷售員。去年6月份,陳某想買輛小車代步,作為內部員工,在公司購車是享有優惠條件的,可以便宜一些。陳某就購買了一輛同悅汽車,原價52800元,公司以優惠價50000元賣給了陳某。陳某先付了30000塊,就要求先將車開走,公司當然也同意了,還給了陳某一塊臨時牌照。陳某興高采烈地開車出門,卻樂極生悲,出門沒多久就在拐彎時將騎電動自行車的陸先生給撞了,根據交警部門鑒定,這次道路交通事故,陳某負全責。

 

發生交通事故后,陳某就辭去了在汽車銷售公司的工作,回到了老家。陸先生和陳某協商賠償事宜無果,去年11月,一紙訴狀將陳某和他所在的銷售公司告到了北塘法院,要求共同賠償醫療費、救護車費、住院伙食補助等各項損失共計27351.5元。

 

根據相關規定,陸先生的傷情需要在傷后6個月才能進行傷殘和三期鑒定,因此誤工費、營養費和護理費都無法主張,因此陸先生決定撤訴。

 

后來陸先生進行的傷殘鑒定并沒有鑒定出等級,今年4月份,陸先生再次來到北塘法院起訴,要求陳某和他所在公司承擔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40310元。事故責任是陳某全責,這點無可爭議,但是肇事車輛究竟是屬于陳某的還是屬于公司的,雙方爭執不休。陸先生認為,陳某和公司當時并沒有簽訂銷售合同,那張臨時牌照也是屬于公司的,公司應該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則認為,肇事車輛已經在陳某交納30000元時交付給陳某,現在與公司無關,公司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經過法官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協議,由于陳某在解封自己被扣押的車輛時繳納了30000元的保證金,就用這30000元賠償給陸某,雙方了解糾紛。(文中所用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