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日下午,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北京分紅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作出二審維持裁決。413日,連云港市新浦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單位北京分紅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罰金五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劉蘇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被告人吳護通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市中院經審理后二審維持。

 

經審理查明,200611月至20098月,北京分紅公司在經營分紅廣告招商網期間,將網站的頁面分割成不同區域的廣告位,并設定相應的價位。北京分紅公司先后在省內外設立多個代理辦事處,并招聘經紀人,向社會公開宣傳“一年投資幾萬元,每年回報幾十萬元”,誘使社會公眾與該公司簽訂廣告位招商合同、交納廣告位代理訂金而成為該公司的廣告位代理商。北京分紅公司采取上述方式,不斷地收取廣告位代理商的代理訂金,并以收取的后期參與者的廣告位代理訂金,用以支付前期參與者的到期分紅和給予辦事處、經紀人一定比例的業務提成等。期間,北京分紅公司以收取廣告位代理訂金的名義,吸收參與者資金累計達人民幣1.7億余元,涉及人數7000余人,給參與者造成損失6000余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北京分紅公司借用經營網絡廣告位的形式,以定期高額回報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并以收取廣告位代理訂金的名義向社會公眾變相吸收資金,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被告人劉蘇、吳護通作為公司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