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所房子兩年間被村委會賣了兩次,事主找上門來要求退款,村委會卻以“錢花光了”為由推脫,付了錢卻拿不到房的村民吳某一紙訴狀把村委會告上法庭,67日徐州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村委會返還不當得利的售房款16000元及數年來的利息損失。

 

案件涉及的房子本是村里小學的校舍,2004年周圍幾個村莊的小學進行合并,在鎮上建立了中心小學。吳某見校舍空置了起來,就找到村委會簽訂了購房協議,以16000元的價格購買了其中的房屋4間,但他沒有立即入住。一年后,村委會進行了改選,新當選的村委“班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再次出售校舍,被另一村民購買。吳某得知此事后多次到村委會交涉,而村委會卻總以種種理由推諉,當地鎮政府得知此事后還對雙方進行了調解。在鎮政府的介入下,村委會一度和吳某達成了口頭協議,答應解除購房協議并退還房款,但后來吳某卻被村委會告知,他所支付的購房款早已被歷屆的村委會開支、使用完畢,現在村委會對他無錢可付。

 

受理案件后,法官走訪了該村委會,村委會書記等人依然以沒錢為由拒絕由法院居中調解。開庭時,村委會未派人出庭應訴,法院依法缺席審理了案件,并通過吳某出示的購房協議、付款憑證等證據確認了村委會不當得利的事實。銅山法院認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中,被告村委會將房屋賣給原告后,又于200589月份賣給他人,故被告應將原告交付的購房款16000元返還,并自2005101日起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種貸款利率賠償原告的利息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