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延峰:科學管理法院隊伍建設的思考
作者:尚延峰 發布時間:2011-06-07 瀏覽次數:958
積極探索科學管理法院隊伍的方法和途徑,逐步形成符合審判規律、具有中國特色的法院隊伍管理機制,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學習型、管理型、規范化法院的具體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4年“二五”改革綱要中就曾提出,改革和完善司法審判管理和司法政務管理制度, 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為人民法院履行審判職責提供充分支持和服務,推進人民法院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等內容。2009年“三五”綱要也確定了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完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強政法隊伍建設的目標。筆者認為當前法院隊伍管理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不完善、不科學之處,建立科學分類管理制度,實施對法院隊伍的科學分類管理對于推進法院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都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一、當前法院人事管理制度尚有需進一步完善之處
(一)法院干部的錄用上,等同于普通的行政機關。長期以來,公、檢、法等司法機關招錄人員都是同公務員同時招考,沒有一個獨立的、專門適用于司法機關錄用人員的招考辦法,有的法院要求參加過國家司法考試、具有司法資格,有的并沒有特別要求,致使一些考入法院的公務員一段時間內不能適應法院的工作要求,法院還要專門給予時間和經費進行培養以適用法院工作需要。這些不足難免影響錄用人員的素質,也影響法院工作。
(二)法官的級別任命要受到干部職數的限制。徐州市委曾在2008年下發《中共徐州市委辦公樓關于轉發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關于加強全市法院基層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徐委辦[2008]102號文件),在落實基層法院審判人員的職級待遇方面提出:“基層法院擔任中層正職領導職務的審判員任副科級滿3年、不擔任中層正職領導職務的審判員任副科級滿5年,符合任職條件的,根據職數空缺情況和工作需要,可以明確為正科級;基層法院任職滿8年的審判員,符合任職條件的,根據職數空缺情況和工作需要,可以明確為副科級”。這是市委為加強法院隊伍建設做出的重大決策,但在實際操作中符合條件的審判人員的職級因受各地基層干部職數的限制,能夠得到解決的很少。
(三)法官等級所體現的價值低于行政級別。1997年12月為實現對法官的科學管理、增強法官的責任心和榮譽感,國家設立了四等十二級的法官等級制度,但由于法律職稱、行政職務和法官等級與各種待遇是脫鉤的,同樣是法官,有副科級的、科級的,也有處級的,而在任職標準和物質待遇上真正發揮作用的仍是行政級別,這導致目前法院機構設置和人員安置更多的考慮到領導層權力分配、以及論資排輩等因素,而極少考慮到法官的法律素質、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和審判工作實績等差別,淡化了法官級別的作用。
二、實行法院人員分類管理的必要性
隨著司法改革和法院發展的要求,法院審判業務部門與綜合管理部門的職責要求更加嚴格、細致,實行法院人員的分類管理也更加必要。科學的分類管理制度不但可以極大地淡化行政管理的色彩,提高各崗位人員的工作責任感、積極性,還能夠更加貼合法院審判、執行工作規律和法院工作的特點,從而實現獨立、公正、高效的目的:
第一,實施科學的分類管理制度,可以優化審判業務部門與綜合管理部門之間的職權配置,按照審判工作任務總量,確定審判業務部門人員與輔助人員、綜合管理部門人員的合理比例,從而實現司法資源和合理配置。
第二,實施科學的分類管理制度,可以按照基層法院內部不同的職位序列的素質要求,制定符合某一職位序列特點的等級制以及招考錄用制度、提拔任用標準和分類考試考核制度。
第三,科學的分類管理制度為法院干警的分類培訓提供依據和保障,有利于提高干警個體和法院整體的素質,提高工作效率,提升隊伍形象。
第四,實行科學的分類管理制度,可以使全體干警根據不同的職位序列、法律職稱的高低、責任的大小、工作的難易程度、奉獻的多寡來確定不同的待遇,以避免平均主義和干多干少都一樣的現象
第五,實施科學的分類管理制度,可以促使法院干警勇于開拓、主動進??;可以鼓勵法院干警終身從事某一專門業務。無論是從事法官職業,還是做一輩子法官助理或書記官,也都能把心思放在專業上,成為這一專業的行家,從而做到人盡其才,各司其職,各有尊榮,各得其所。
三、實行法院人員科學分類管理的具體構想
“二五”改革綱要中提出:“推進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分類管理,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和其他各類人員的專業化建設,逐步建立法官助理制度;與有關部門協商推動建立適合法官職業特點的任職制度”。從各地多年的司法改革實踐來看,法官助理制度只是在一些地區或個別法院開展了試點,并沒有得到有效改革和推行,法官助理的來源也沒有很好拓展,究其原因主要是法院人事制度改革還不能與地方行政人事制度接軌,法院職業化建設分類管理的人事制度尚不成熟。結合我國實際,筆者認為我國未來的法院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應當是建立以法官為核心的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可以設置以下序列:
1、法官序列:是指直接行使法律賦予的各項審判職責、指導和領導審判執行事務、承辦具體案件的司法官員。
2、法官助理序列:主要是作為法官的輔助人員,受法官的指揮,通過閱卷、調查、庭前準備、庭前調解、制作筆錄、起草法律文書等協助法官辦理案件、處理事務性工作,或通過調研、信息、宣傳、統計等為辦案服務的法院人員。
3、書記員序列:書記員主要擔任審判庭的記錄工作,并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包括開庭準備工作、保管證據、整理案卷、處理文書、辦理司法統計、接待來訪、處理來信、協助審判人員對案件有關問題進行調查,以及宣傳政策、法律等。
4、司法警察序列:主要是擔當警衛法庭,提押犯人,執行搜查、拘傳和送達訴訟文書等任務的法院人員。
5、司法輔助人員:包含執行員,法醫、法院機關內部的綜合性部門人員。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員,負責辦理民事判決和裁定的執行事項,以及刑事判決和裁定中關于財產的執行事項。他們根據審判員下達的執行書、當事人提出的申請執行書和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進行工作,有權了解案情,并且責令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限期履行義務。對逾期不履行的,執行員有權予以強制執行。法醫是運用醫學技術對與案件有關的人身、尸體、物品或物質進行鑒別、判定、作出法醫鑒定的專門人員(見法醫學鑒定)。按照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法醫。”綜合性部門人員即為法院司法活動及各項管理工作提供服務的人員。
四、建立健全確保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發揮作用的配套工作機制和保障制度
“二五”改革綱要就已提出“建立科學、統一的審判質量和效率評估體系;改革法官考評制度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考核制度”的意見,“三五”改革綱要中也提出“建立以審判權為中心的管理體制,形成配置科學、運行順暢、公開透明的司法工作機制”的意見,足見建立以審判權為中心的科學管理機制已成為法院發展的必然。近年來各地法院逐步建立了科學、統一的審判質量和效率評估體系及對基層法院的監督評價辦法,日益完善了對基層法院整體工作的綜合考評機制,但在優化審判業務部門與綜合管理部門之間的職權配置、如何實施法院人員的分類管理以及如何建立相應的分類管理考核和保障制度方面仍有許多需要完善之處。筆者認為基于法官序列在實施分類管理制度后,可以在以下方面對法院人員分別序列給予保障,使其職權和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1、嚴格按照法院分類管理序列招錄人員、把住“進人關”改善隊伍素質結構。建立不同管理序列的人員招錄制度,實行公開招考、嚴格審查,對法官的招錄應確保從經過國家司法考試或律師中招錄,其他序列法院人員的招錄應從符合崗位要求的達到一定專業水平的人員中招錄;加強與地方組織部門的溝通協調,根據社會發展和法院工作的實際需要,調整對法院進人計劃和進人指標的規定,使法院能夠根據自身空編情況及工作需要招錄人員;從而優化法院隊伍結構,將優秀的法律人才和專業人才吸引到法院干部隊伍中來。
2、完善經費保障機制。積極爭取黨委、政府支持,確?;鶎臃ㄔ汗媒涃M到位、并隨地方經濟發展和財力增長而不斷增加,建立規范穩定的法院經費保障長效機制。
3、完善法官職業保障機制。法官序列是具體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執行權的人員,是法院系統內高素質的司法精英,同時擁有著較大的權力并承擔著較大的責任,所以不但要在法律上對法官的權利和義務給予明確的規定,確保法官在職權范圍內獨立處理事務、承辦案件,不受行政干涉;還要按照相關文件精神(中發[2006]11號)以高于一般行政機關的原則,落實基層法院領導班子成員和審判人員的職級待遇,改善法官的工作環境和生活待遇,保障有高于一般公務員的較豐厚的待遇。
4、完善基層法院培訓制度,保證每年有固定的時間學習班培訓。業務水平的提高必須要有深厚的理論基礎,隨著法院審判執行業務的不斷拓寬,辦理案件需要的知識越來越廣,法官必須定期充電,不斷提高理論水平,加速知識結構的更新,才能承擔起日趨復雜和繁重的審判工作。除法官以外法院其他工作人員也應加強對口業務培訓,以提高服務審判的質量和效率??梢圆扇W歷培訓與業務培訓相結合、技能培訓與實踐鍛煉相結合、向群眾學習與向社會學習相結合的辦法,提高培訓實效,提高業務水平。
5、建立嚴格的考核、獎懲、晉升機制。目前對法官審判質量與效率和考核已經比較成熟,建立了法官業績檔案,但對其他工作人員分類管理的制度和考核辦法尚不健全;已有的業績檔案,在管理利用上也存在隨意性。筆者認為科學管理法院隊伍,提高隊伍整體形象,不但應當建立對法院隊伍全員的考核制度、嚴格制度執行,還應當根據考核的結果,嚴格地兌現獎懲,使考核不流于形式;尤其對法官級別的晉升和司法輔助人員的職務晉升要有一套嚴格、科學的標準,使其真正成為評價德、才、勤、能、績優劣的標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