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洪澤法院以危險駕駛罪一審判處被告人高望春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這是醉駕入刑后,洪澤縣人民法院處理的第一起以該罪名定罪處罰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高望春也成了該地區(qū)醉駕入刑后受到刑事處罰的第一人。

 

201151日凌晨,被告人高望春酒后駕駛蘇HBX091轎車沿洪澤縣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人民路與東風(fēng)路交叉路口,因發(fā)現(xiàn)有民警路上檢查車輛,遂棄車逃逸,后在人民廣場施工工地處被抓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高望春血液中乙醇濃度為92.8mg/100ml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高望春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血液中乙醇濃度為92.8mg/100ml,已超過醉酒標準80mg/100ml。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為構(gòu)成了危險駕駛罪,遂作出以上判決。判決后被告人表示服從法院判決,對自己的行為后悔莫及,并告戒廣大司機朋友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