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緣何將受害者告上法庭?
作者:步靜宜 金永南 發布時間:2011-06-07 瀏覽次數:635
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者根據交警的要求先行預付了部分醫療費用。事后,受害人通過訴訟獲得交強險賠償,但對肇事者預付的醫療費卻拒不退還。日前,肇事者將受害者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墊付的醫療費8000元。
2009年4月20日下午,陳某駕駛車輛與王某相撞,致王某受傷,陳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所駕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事故發生后,陳某交給處理事故的公安機關8000元,作為先行支付給王某的醫療費用。王某治療結束后,向法院起訴要求陳某與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案件審理過程中,由于陳某未到庭,王某遂撤回了對陳某的起訴,并隱瞞了陳某曾經預付8000元的事實。后法院進行調解,保險公司賠償了王某全部醫藥費9000余元及其他費用52500元。爾后,陳某多次要求王某返還8000元,王某置之不理,陳某遂起訴至法院。
通州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因交通事故受傷,陳某理應賠償,但因陳某所駕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因此,對王某的損失首先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負事故全部責任的陳某賠償。由于王某所受的損失全部在陳某投保的交強險范圍內,因此,陳某通過公安機關支付給王某的8000元屬于墊付性質,應由王某返還給陳某。遂判決被告王某返還陳某8000元。
交通事故發生后,為搶救受害者,交警往往要求肇事者先行支付醫療費用,以搶救傷者。那么,肇事者預付的醫療費用屬什么性質?在事故處理結束后,是否可以要求受害人返還預付款?
司法實踐中,對肇事者預付的醫療費,如果受害人的損失未超過交強險的范圍,也就是說受害人的損失全部可以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在這種情況下,肇事者的預付款屬于墊付性質,一般由保險公司直接在賠償給受害人的費用中扣除返還給肇事者。但如果肇事者沒有駕駛證或屬于醉駕等禁止駕駛車輛的情形,該款就不予返還,而應作為保險公司的賠償數額予以充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