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班長效仿偷盜 銷贓途中被逮獲刑
作者:丁文娟 趙彥鳴 發布時間:2011-06-03 瀏覽次數:534
花季少女潘某因經常看見別人扒竊東西“一帆風順”,遂也效仿起偷盜來,不料卻被警察逮了個正著。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盜竊案,潘某以盜竊罪被法院依法判決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5000元。
2010年12月,正是潘某大三實習期間。曾獲優秀班長殊榮的潘某算是同齡人中的佼佼者,但是,聰明伶俐的她卻一時腦子犯渾走上了盜竊路。潘某憑著平日的耳濡目染,認為扒竊并不是那么容易被發現的事。12月26日15時許,突然間想起盜竊同一室姐妹的電腦、手機等物品。一不做二不休,短短幾分鐘之內,潘某席卷了室友的筆記本1臺、手機3部,贓物共計價值4653元。得手后,潘某乘坐出租車來到了無錫數碼港路邊一“賣電腦”牌子旁,怯生生地問:“要不要電腦?”老板看過電腦和手機較新后出價為2000元,做賊心虛的潘某又改口說不賣了。這時旁邊走來三個人說:“我出價高一點,你跟我走吧。”潘某想都沒想就跟著三個人走了。走進一巷道內,其中一男子出示證件告知潘某其為便衣警察……潘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且將上述贓物發還給了被害人。
法院認為: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鑒于其行為發生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適用2011年4月30日以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潘某在偵查階段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偶犯,所竊贓物均已追回,在庭審中自愿認罪,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潘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法院認為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依法宣告緩刑。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