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合伙開飯店,拿到朋友的定金后攜款潛逃。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詐騙案件,判決鄭某因犯詐騙罪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三千元。

  2009年10月,鄭某因無力償還高額高利貸而生詐騙歹念,其了解到朋友龔某、郝某一直想開個飯店,只是兩個膽小的朋友怕自已沒經驗虧本遲遲沒有付出行動。鄭某遂向龔、郝二人提議每人出資2萬元共同經營餐飲店,并承諾“若盈利則三人共同分成,若虧本則由鄭某獨自承擔”。這承諾猶如給龔、郝二人吃了顆定心丸,兩人很快就相信了鄭某。同年11月10日,鄭某在一飯店內,向龔某、郝某謊稱“已與該飯店老板談妥飯店經營權轉讓事宜,且已支付定金1萬元”,以“要求龔某、郝某兌現出資約定”為名,從龔某、郝某處分別騙取了現金2萬元。拿到錢的鄭某,猶如脫了韁的野馬,火速離開了無錫。案發后,公安機關從鄭某處追繳到757元。

  法院認為: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公民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于其歸案后悔罪態度較好,當庭自愿認罪,酌予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縱觀本案,我們可以分析出騙子通過精心設計的詐騙伎倆專注了受害人心理:1、利用朋友關系取得被害人信任;2、利用受害人“天上掉餡餅”的心理;3、編造虛假的事實或隱瞞真相以取得受害人的信任。兩名被害人之所以對鄭某深信不疑,是因為鄭某給兩被害人吃了“定心丸”--穩賺不虧。被害人對鄭某深信不疑,只想著騙子的承諾,卻讓騙子輕易騙得財物。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世上沒有只賺不賠的生意,將錢用于投資時要多個心眼,以免上當受騙。(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