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幼童飆車狂逃 落入法網被判重刑
作者:鮑維軍 發布時間:2011-06-02 瀏覽次數:614
5月31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審結一起綁架幼兒案件,對勒索錢財綁架幼兒、被追捕時又挾持幼兒的被告人李某,以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2萬元。
2011年3月12日下午3時許,以打井為生的安徽人李某途經通州區石港鎮四港村時,見4歲的小王獨自在家門口玩耍,便產生歹念。回到暫住地后,李某在手機中安裝了無機主身份資料的手機卡,買來練習本、筆芯后,于當日下午5時許駕駛摩托車再次前往四港村。在王某家門前的公路旁,李某在練習本上寫下“想接小孩?134********”的電話號碼后,戴著帽子、頭盔、口罩和手套來到小王家,見王家只有幾個老人在家時,便對小王的祖母謊稱是維修太陽能熱水器的。嗣后,李某乘王家人不備,將小王挾持上摩托車,同時將寫好贖人電話號碼的練習本扔在王家房前場地上。小王的家人發現孩子被綁架后當即報警。在警方的安排下,小王的家人與李某進行了聯系,李某在電話中=索要10萬元贖金。經過約6個小時的周旋,狡猾的李某變換了三個交接地點。次日凌晨1時許,=李某在第三個贖人地點被民警發現后,將4歲的小王放在摩托車后座上,不顧小孩的安危駕車倉皇逃竄。在警察追捕時,李某將摩托車的行駛速度提高至100碼以上,并作S狀前行,以阻止警車靠近。警察見小王的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果斷地采用了飛車解救的辦法,在警車貼近被告人飛奔的摩托車時,由兩名警察將手伸出車窗外快速地奪下了小王。隨后警察用汽車逼倒被告人李某駕駛的摩托車,致李某跌下公路基。緊接著李某不顧傷痛又狂奔跳河逃跑,在此過程中被警察在河中抓獲。
庭審中被告人李某對其所犯罪行供認不諱,鑒于李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又能自愿認罪等因素,法庭依法從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