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軍偉在歸還岳父借款時,出于信任,沒有要回欠條,結果1年后岳父拿著欠條將其告上了法庭,要求還款。近日,東臺法院根據事實和證據依法判決被告王軍偉歸還原告張林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

  王軍偉萬萬沒有想到,自己已經還錢了,張林仍然拿著欠條向他要錢,因此拒絕歸還張林的借款。雙方也由親人成了仇人。

  法庭上,原告張林訴稱,2010年1月15日,被告王軍偉向其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2011年1月15日前歸還。借款到期后,經多次索要,被告王軍偉均以種種理由拒絕償還此款,故起訴要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10000元并承擔約定的利息。原告還向法庭提交了被告書寫的欠條作為證據。

  被告王軍偉辯稱,自己確實向岳父借過10000元,做生意賺了錢后就在2010年3月中旬歸還了這筆欠款。原告是我岳父,出于信任,就沒有讓原告寫收條,原告自己也說已將欠條撕毀。后來我與原告之女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曾于2010年6月22日向法院起訴過離婚,原告這是瑕疵報復。

  由于還錢的時候沒有第三人在場,被告未能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

  法院認為,被告王軍偉向原告張林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雙方民間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應當歸還借款。被告王軍偉辯稱此款已經還清,未提交相關證據,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