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老漢與張女士是繼父女關系。1985年,張女士9歲時其母親張老太帶其改嫁至張老漢家,1998年張老漢與張老太因感情不和經法院判決離婚。張女士隨母親離開張老漢家至他處生活。2011年5月,72歲的張老漢將張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張女士履行贍養義務。

  得知張女士被訴后,張老太氣憤異常。在庭前調解時,張老太告訴案件承辦法官,張老漢在與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性格暴躁,經常打罵妻女,這也是張老太當年與張老漢離婚的主要原因。張老漢在張女士年幼時,未能盡到繼父的撫養之責,反之在年老體弱時,將繼女訴至法院且贍養費的主張數額特高,明顯超出當地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幾倍,張老太實在想不通,張老太提出,如果張老漢能提供當地村民簽名讓張女士履行贍養的請愿書,張老太愿意讓女兒承擔贍養的義務。

  為避免矛盾沖突,承擔法官單獨做張女士的調解工作,張女士也是滿懷委屈,提到了其母提到的上述幾點因素。但見到張老漢本人時,張女士得知張老漢現孤苦一人,無其他子女,亦無其他生活途徑,不禁潸然淚下,稱雖然有一些不愉快,但十三年共同生活也有了一定的感情,愿意承擔張老漢的贍養。案件調解結束后,張女士告訴張老漢,以后有什么困難,可以直接找她,并告訴了張老漢她的聯系方式,本對張女士還懷有一絲敵意的張老漢,也感動的老淚直流,稱自己實在沒有辦法了,才起訴張女士的,請張女士原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