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醉駕案在江蘇省洪澤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駕駛車輛回家。0時20分許,在沿洪澤縣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交叉路口時,因發現有民警路上檢查車輛,遂掉轉車頭準備逃離,因遇施工圍擋阻礙,又棄車逃逸,后在洪澤縣人民廣場施工工地處被抓獲。經抽血送檢鑒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92.8mg/100ml,為醉酒狀態。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現警察設卡檢查即駕車轉向準備逃離,在有圍擋阻礙的情況下又棄車逃走,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極易造成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被告人高某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