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大意撞大樹 致人受殘賠損失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1-06-02 瀏覽次數:610
乘客乘坐運輸車輛,在途中由于駕駛員操作失誤,致乘客受傷致殘,索賠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駕駛員與車主賠償。近日,射陽法院一審判決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人民幣81756.24元。
2010年5月30日,王某和同村村民等人乘坐張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該車登記車主張某妻子于某)到射陽縣黃沙港鎮打工。4時40分許,該車沿省道226線由北向南行至85KM+10M路段時,因張某操作失誤,撞上道路西側行道樹,致車內原告及其他乘客受傷。王某受傷后經住院治療用去醫療費16681.04元,同年6月21日,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等乘坐者無責任。王某經鑒定,結論為:遺留左眼盲目5級構成八級傷殘;因8根肋骨骨折構成九級傷殘。王某向張某、于某索賠未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1、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王某乘坐被告夫婦的小型普通客車,其與被告之間形成旅客運輸合同關系,該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本案被告在履行旅客運輸合同過程中因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其未能按約將原告安全運送目的地,構成對原告的違約,且無法定免責事由,故原告基于旅客運輸合同要求被告夫婦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2、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信。3、司法鑒定意見書,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亦予以采信。結合司法鑒定意見書,對原告王某的各項損失為81756.24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