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起爭執 殺人未遂獲刑五年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1-06-01 瀏覽次數:597
酒后瑣事雙方爭執,一言遂起殺死對方的念頭,但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近日,射陽法院對該起故意殺人作出一審判決。
張某于2009年9月6日下午,在射陽縣某旅社門前,與同在船上打工的李某酒后因瑣事發生矛盾,張某欲用磚頭砸李某,李某將磚頭奪下,將張某兩次推倒在地上,并踢了張某幾腳。張某感到氣憤心里不平衡,便產生了要殺死李某的念頭,便到其住的旅社房間,拿了一把水果刀,到旅社等候李某,當晚7時許,宋某到該旅社找老鄉時,張某誤認為是李某,便用刀向宋某戳去,致宋某的左大腿被戳了一刀,宋某被戳后叫喊時,張某發現戳錯了人,便逃離了現場。經法醫鑒定:宋某左大腿損傷構成輕傷。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目的,持刀殺人,致人輕傷,情節較輕,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應予支持。被告人張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提出對其應定故意傷害罪的辯解意見,經查,被告人張某多次供述,證實其與李某發生矛盾后,主觀上產生了殺死張某的念頭,客觀上亦實施了用刀戳人的行為,后因發現對象錯誤而離開現場,造成了輕傷的后果,其供述得到相關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證據證實,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故其提出的上述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為打擊犯罪,保護公民人身生命權利不受侵犯,遂作出被告人張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