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陽耦耕法庭化解一起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作者:孫宇 楊水芳 發布時間:2011-05-27 瀏覽次數:590
近日,射陽法院耦耕法庭成功調解一起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隨著該起糾紛的妥善化解,涉案當事人某國營農場的生產排水問題和其余部分村民承包水溝養殖問題也得以順利解決。
原告范某承包某國營農場附近的一條渠溝養魚,該條渠溝是某國營農場授權對外發包的。2011年上半年,范某承包的渠溝中出現大量死魚。范某認為魚大量死亡是國營農場在渠溝排污所致,于是將某國營農場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
庭審中,國營農場答辯:渠溝對外發包的時就已經明確告知承包方該渠溝就是國營農場的排水溝,原告對于排水渠溝的水質低于一般水質早就心知肚明。原告所養殖的魚本身對水質可能有特殊的要求,進行特種魚養殖前對可能發生的不利情形應有足夠的認識和預防方案,且合同約定渠溝對外發包不影響農場正常生產性排水。2011年上半年農場生產農業用藥都是符合國家標準的,正常排水不會造成魚的大量死亡。請求法庭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考慮到范某是眾多承包養殖者之一,該案的解決對于解決其他可能存在的矛盾糾紛具有樣本作用。承辦法官多次組織原、被告進行調解,一方面告知某國營農場關于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律規定,另一方面也告知原告范某,其自身明知渠溝水質本身低于一般水質,對于特種魚的養殖可能存在一定風險的注意義務在于原告本身。鑒于該案大量魚死亡原因可能存在多重因素,建議雙方平心靜氣地坐下來真誠協商,取得一致的解決方案。
終于,某國營農場表示愿意支付原告10000元,用于補償范某的魚苗損失,同時要求原告以后不得妨礙農場的正常生產排水。原告對被告的賠償方案表示滿意,承諾不妨礙農場的正常排水,并會在經后的養殖活動中提前做好咨詢工作,以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接過10000元補償款現金時,為死魚問題而四處奔波的原告范某露出難得的笑容,至此,一起可能引發多重矛盾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得以畫上圓滿的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