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但當“近鄰”是“情敵”呢?近日,江陰市人民法院周莊人民法庭審結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案件的當事人顧艷和張芬,正是這么一對當著“近鄰”的“情敵”。

  離婚15天前夫閃婚

  話還得從幾年前說起,張芬與趙健原本是一對夫妻,育有一子,夫妻感情一直不溫不火,2007年,趙健提出離婚,張芬雖不情愿,但丈夫意志堅定,便同意簽字離婚,帶著兒子搬出了家。豈料,兩人辦妥離婚手續后僅15天,趙健便與一名叫顧艷的女子登記結婚,這讓張芬恍然大悟:原來,顧艷就是那個搶走自己丈夫的女人。

  離婚后,張芬居住在臨街的門面房中,而趙健開設的辦事處則處在張芬居住房屋的右后側,中間相隔一條道路,兩家相鄰而居。因為兒子的學習、房屋的出租等事情,張芬跟趙健也保持著聯系。這讓顧艷心中非常不快,而由于離婚后的生活并不如意,張芬也瑜伽怨恨顧艷,兩人之間關系緊張。

  口角引發“全武行”

  2010年8月,張芬在自家屋后與趙健通電話,因對門面房房租收取達不成一致意見而爭吵起來,言語中涉及到顧艷,被顧艷聽到,恨意頓生。

  顧艷出門責問張芬為何罵人,兩人當即發生爭吵,且越演越烈。當爭吵升級時,顧艷拿起花盆邊已廢棄的木拖把棍子,而張芬則從家中拿了菜刀,兩人手拿物件互相指責對方,在爭吵中兩人漸漸失去理智,顧艷拿木棒打在了張芬身上,張芬持手中的菜刀將顧艷身上多處砍傷。之后,兩人互相揪打,揪打中經顧艷要求鄰居將張芬手中菜刀奪去,在怒氣漸消后,兩人約好同時松手,事態才得以平息。

  隨即,顧艷向110報警,其因頭部、左肩部被砍傷而于當日至江陰市中西醫結合醫院門診后住院治療,后又至江陰市人民醫院進行整容手術。

  法官提醒“和為貴”

  2010年9月,顧艷的傷勢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公安局對張芬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款200元的決定,但顧艷難平怒氣,一紙訴狀將張芬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醫療費等計12021元。

  法庭先對雙方進行訴前調解,雙方各執一詞,爭吵激烈,甚至將怒氣轉嫁到調解員身上,最終訴前調解不成,立案進入訴訟程序。可張芬多次拒收法院材料,并謊稱自己在外旅游。承辦法官上門給張芬送達材料,并做其的思想工作,終于讓張芬同意到庭參加訴訟。由于雙方矛盾尖銳,法院最終判決張芬承擔大部責任,顧艷承擔小部責任。

  法官提醒廣大市民,面對矛盾糾紛,一定要本著,“禮之用,和為貴”的原則,冷靜、耐心、正確地對待。千萬不可盲從行事,隨意動手,一旦導致矛盾激化,就會造成難以下咽的苦果。(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