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沒登記 難獲交通事故賠償款
作者:湯震球 發布時間:2011-05-27 瀏覽次數:617
對年近60歲的吳老太來說,2010年9月24日是個灰色的日子。老伴老李在那一天出交通事故被撞死了,這個消息對她來說是個晴天霹靂。然而更沒有讓她想到的是,在事故處理完后,自己會因為事故賠償款不得不跟老李的兩個兒子打官司,并且自己的請求難以獲得法庭的支持。
吳老太與老李1999年開始同居生活,一直沒領結婚證,老李兩個兒子是他與前妻所生。現在老李發生車禍,老李的兩個兒子拿到36萬的交通事故賠償款后,分文未給吳老太。吳老太實在想不通:“辛辛苦苦照顧老伴這么多年,現在老伴不在了,老伴的兩個兒子這樣欺負自己,我絕不答應。”于是吳老太要求老李的兩個兒子分給自己部分交通事故賠償款。老李的兩個兒子不予理睬。他們的冷漠,激起吳老太走上法庭的勇氣。吳老太以老李的兩個兒子不分給自己應得的賠償款份額為由將他們告上金壇人民法院,要求分得36萬賠償款中的12萬。
法庭上,吳老太哭訴從2000年起就與老李共同生活,雖未領結婚證,但一直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期間相互扶助,互為精神寄托,誰也離不開誰。現在老李不在了,自己的精神支柱也沒有了。事故的善后是由老李的兩個兒子與肇事方在聯系處理,沒有讓自己參與,事故賠償款也是他們一手定下來和接受的。
老李的兩個兒子則堅持認為,吳老太與自己的父親雖然在一起生活了十年,但是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沒有確立夫妻關系,不具有配偶身份,不是權利人,并且死亡賠償金是以被侵權人死亡為給付條件,不是遺產,不能作為遺產進行分割。在與肇事方談賠償款時,為了盡早拿到賠償款以免節外生枝,在賠償數額上不得不作出適當的讓步。
面對各執己見的當事人,承辦法官耐心地給雙方當事人講法律,講道義,試圖盡可能地用調解方式化解糾紛。但是因雙方認識差距太大,無法達成妥協和共識,所以只好及時進行判決。法院認為: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人包括因侵權行為或其他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受害人的近親屬。本案中老李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有權請求賠償款的權利人為應由老李依法承擔扶養義務的權利人及近親屬。吳老太雖在2000年就與老李同居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不屬于被撫養人及近親屬的范疇,無權獲得賠償。但考慮到吳老太與老李一起生活十年,雙方積累了較為深厚的感情,老李的死亡致其遭受了重大的精神痛苦并失去了經濟依賴。從公平和道義的角度,吳老太應從事故賠償款中獲得相應的份額。根據司法解釋精神,死亡賠償金具有物質補償性,可比照公民死亡后遺產的分配方法并結合當事人的具體情況酌情處理,因此,判決老李的兩個兒子各支付給吳老太10000元補償款,以兼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