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射陽法院審理一起非法持有槍支案件。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家住射陽縣四明鎮(zhèn)的陳某于2010年10月的一天,在濱海縣從他人處以人民幣100元的價格購買折疊式氣槍1支;同年11月的一天,騰某送來1支氣槍讓陳某修理,修理后氣槍一直放在陳某居住的地方,直到2011年1月6日被查獲。

  經(jīng)鑒定,2支氣槍均可正常發(fā)射,并對人體具有致傷力。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已構成了非法持有槍支罪,應予處罰。案發(fā)后,陳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