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強奸不報案 聯合男友敲詐獲刑
作者:謝立華 發布時間:2011-05-27 瀏覽次數:589
女子被人強奸后,不去報案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竟然伙同男友以此敲詐勒索強奸男子錢財。近日,新沂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臧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各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李某(男)與臧某(女)均在某KTV當服務員,由于脾氣相投,兩人很快以“男女朋友”相稱。2010年11月13日李某從臧某口里得知其被一個男網友孫某(另案處理)強奸后大怒,轉念一想,可以借這個機會發一筆小財,遂與臧某商議如何向孫某索取錢財。次日,李某帶著臧某找到孫某進行責罵,李某要挾張某:“你強奸了我女朋友,有兩條路讓你選擇,一是拿錢平事,二是現在就告發你,你看著辦吧!”孫某選擇了前者,決定“私了”,稱有事好商量。經過一番討價還價,李某、臧某同意孫某賠償20000元了結此事,并讓孫某寫了一張欠條。11月17日,李某、臧某在新沂市某醫院門口向孫某索要3100元,爾后,李某又拿欠條到孫某家再次索要,孫某被迫交給李某2000元后李某將欠條還給了孫某。11月20日,李某讓臧某以電話形式告訴其母親曹某其被人綁架至山東省棗莊市,并稱孫某欠她錢,讓曹某向孫某要1000元作為贖金以便回家,后曹某從孫某處拿走1000元匯給臧某。事后,孫某覺得如此下去實在忍受不了,遂向警方報案,李某、臧某先后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臧某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告發他人實施威脅,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臧某犯敲詐勒索罪且屬共同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李某、臧某實施犯罪行為時未滿十八周歲,且二被告人庭審中自愿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