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弓射壞車窗玻璃偷竊兩男子獲刑
作者:孫海雷 耿貴賢 發布時間:2011-05-27 瀏覽次數:602
5月26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盜竊案。被告人李永偉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五百元;原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已執行一年零二天,余刑二年二個月零二十八天),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一千五百元。同案被告人韓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五百元;本案所涉贓物、贓款繼續予以追繳,發還受害人。
被告人李永偉,阜寧縣人,曾因犯盜竊罪,2009年6月29日被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同年10月10日張家港市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一年(因病)。
2010年12月間,被告人李永偉結伙被告人韓祥租借他人轎車,至射陽縣合德鎮境內,采用彈弓射壞車窗玻璃的手段,盜竊作案2起,竊得沈某放在汽車內的人民幣2360元,手機4部;竊得梁某汽車內包中人民幣2元,所竊現金連同實物折幣計3737元,所竊贓物均被被告人李永偉、韓祥平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永偉、韓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永偉、韓祥犯盜竊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永偉、韓祥共同實施盜竊行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永偉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之前,又犯新罪,則依法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將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李永偉、韓祥認罪態度均較好,可從輕處罰。
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