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幫助考上警校 詐騙他人財物
作者:壇法 發布時間:2011-05-26 瀏覽次數:591
承諾通過內招,能幫助高考分數不能達到某警校錄取分數線的王某的兒子進入某警校,騙取王某財物合計75900元。近日,金壇法院審結了這一詐騙犯罪。
2010年6月,高考結束后,王某的兒子沒能達到他心儀的某警校的錄取分數線。王某的弟弟與史某是生意上的伙伴,當聽說史某有位同學在某警校當教授,而且還幫人被某警校錄取,王某的弟弟便找到史某,希望史某通過他同學的關系幫他侄子進入該警校。在明知不可能的情況下,史某謊稱能幫助王某的兒子被某警院錄取,先后4次以需要活動費、學校內招費等名義,騙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幣10000元、50000元、10000元、5000元、硬中華香煙2條,款物合計價值人民幣75900元。
“開始從王某那里拿了1萬塊錢之后,我是想幫忙的,我自己想如果能夠幫到,到時候還能弄點好處費,被同學拒絕后,我也沒敢跟王某他們講,一是面子上過不去,一是看這個錢好騙的,就動了壞腦筋,趁機撈點錢用用。”庭審中,史某道出了當時詐騙的真正原因。
金壇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史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史某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同意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審理本案,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考慮到史某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遂判處史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75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