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牌本來是為了消遣娛樂,有人卻為此付出沉重代價。近日,射陽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故失致人重傷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黃某于2009年8月30日13時許,在郭某家中,因打牌與唐某發生爭執,唐某先動手打黃某頭一拳,黃某順手拿起旁邊方凳要砸唐某,被在場人攔住并將方凳拿下,黃某隨后拿起旁邊桌上的一酒瓶朝唐某砸去,被唐某讓開,酒瓶砸到郭某、張某、唐某、周某打牌的桌子上,酒瓶碎片反彈戳傷郭某右眼,致郭某右眼受傷。經法醫鑒定:郭某右眼部損傷構成重傷。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黃某與郭某達成賠償協議,進行了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某過失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大明犯過失致人重傷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應予支持。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黃某當庭認罪,且與受害人達成賠償協議,得到受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