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朋友家盜竊,自己不敢動手想到雇幫手,分贓到500元卻用了600元,心存愧疚又去投案自首,這個奇怪的小偷原來只是想報復。昨日,崇安法院審理了這起盜竊案件,判處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被告人胡某二年三個月,均處罰金。

  今年40歲的唐某有個溫暖的家,勤勞的妻子和一個可愛的女兒。但就在其四十不惑的年齡竟想到去盜竊,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我不是想去偷東西,人家偷東西都是為了錢。他是我朋友,平時很信任我,有時還把錢和家里的鑰匙交給我保管,如果我想要錢,早就可以得手。”說到此處,唐某嘆了口氣。“我想報復,平時他父親對我很不信任,常常懷疑我,甚至搜我身,這是對我的不尊重。我為我朋友打工,賣力地干活,他父親卻這么對我,我咽不下這口氣……但是我知道我不該做出這么沖動的事,所以我去自首了。”一邊搖頭一邊嘆氣的唐某顯得很后悔。

  唐某和馮某是老鄉,兩人關系很好。平時唐某為馮某打工,出于信任,外出時馮某經常會把手提包和重要的東西給唐某保管。一次,唐某趁機拿到了馮某家的鑰匙。為報復又不想別人懷疑自己,唐某竟想到打電話給遠在外地的朋友胡某,讓胡某去馮某家盜竊,并承諾來無錫的吃住自己會安排。曾有前科的胡某聽說唐某有鑰匙又能隨時知道房主在不在家,便答應了。隔日,胡某就按事先的計劃來到馮某家,共盜竊錢財物九千多元,但其告訴唐某只竊得手機和部分現金,唐某信以為真。支付完胡某來錫的費用600元后唐某才拿了500元贓款就讓胡某匆匆離開了無錫。但是讓胡某沒想到的是,就在自己離開四天后,唐某因對朋友馮某心存愧疚主動去公安局投案自首了。

  經法院后認為,被告人唐某、胡某合伙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系共同犯罪。因被告人唐某犯罪后主動投案,退賠贓款,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曾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根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依照相關刑法規定,故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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