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挖溝槽不顧后果 影響房基又傷感情
作者:方樹清 周大韋 發布時間:2011-05-26 瀏覽次數:638
俗話說,鄰居好,賽金寶。和諧的鄰里關系可遇不可求。近日,東臺市安豐鎮某村村民張某和黃某就因為鄰里糾紛起訴到法院而頭疼不已。
原告張某和被告黃某系鄰居關系,張某的樓房和黃某的宅基地相鄰。兩家雖說不上有多親密,但彼此有個困難也能相互照應、相互幫襯著。然而,這種蜜月期卻被一樁小事給打破了。
2011年2月15日,黃某為了取土召集數人在張某的樓房后墻向北1米外開挖溝槽。起初,張某以為黃某就取點土不會有什么大動作,也就沒在意。直到一個星期后,張某發現黃某開挖的溝槽竟然長14.7米,最寬處達3.9米,深1.7米至3米不等。此時,他才意識到事情不是自己想象的那么簡單,要是哪天遇上地震,自己的樓房坍塌,一家人極有可能被埋在里面。想到這,張某就一陣后怕。于是,他認為憑雙方系多年的好鄰居,自己也幫過黃某不少忙,就去找黃某。出乎意料,黃某不僅不停止挖槽,甚至越挖越深。不得已,張某只好找村干部協調,收效甚微。
事態越發嚴重!張某認為黃某繼續開挖溝槽就會造成房屋基礎外側嚴重塌方,如不恢復地基將沉降,從而造成嚴重后果。而且樓房后墻基礎兩側地基原有承載力是平衡的,現兩側所受應力驟然改變,給房屋整體結構帶來不利影響。
無奈之下,張某只得以黃某侵犯了其宅基地使用權以及影響樓房房基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黃某在其樓房后墻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在法庭上,被告黃某顯然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他人生命和財產的安全,簡單地認為挖土的地方屬于自己的承包田,現在需要取土,不應受別人控制。
經過審理和現場走訪,法院認為被告雖然是在自己宅基地范圍內挖溝取土,但根據《民法通則》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公民行使自己的權利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為界限,被告開挖溝槽確實已經影響到原告樓房房基的穩固性,遂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