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倉法院審結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件,周某因交通事故受傷,保險公司在理賠過程中,因工作失誤多匯付周某13593元。后保險公司多次與周某聯系催還,周某均拒不返還,保險公司為此訴至本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得利,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人。現因保險公司操作失誤,造成周某多取得的13593元理賠款沒有合法根據,給保險公司造成了損失,周某依法應當將所取得的理賠款返還原告。據此判決周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保險公司人民幣135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