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收費停車 收益應歸全體業主
作者:萬保華 徐吉梅 發布時間:2011-05-26 瀏覽次數:655
物業公司在小區內劃上白線列出停車位,每月向業主收取停車費。那么,這筆費用的歸屬應該是誰呢?日前,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給出了答案,判決停車費歸屬全體業主共有,但扣除物業公司合理的管理成本及合理利潤。
某公司是鎮江市某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2008年5月起,該物業公司在其管理的鎮江新區某小區公共道路上劃定專門區域用于收費停車。2010年1月,該小區業主委員會要求物業公司公布收費支付明細,遭到物業公司拒絕。小區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協商未果,一紙訴狀將小區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業公司限期撤出小區,并返還相關費用。庭審中,雙方對于小區停車所收費用是否歸還展開激烈辯論。
法院審理后認為,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受益應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物業公司認可所設置地上停車位系占用業主共有的場地,故小區地上停車位應為全體業主共有,物業公司利用地上停車位所獲得收益應當返還全體業主,但應扣除被告合理的管理成本及合理利潤。綜合各種因素,法院最后判決被告返還原告三年停車費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