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新業公司將辦公樓的水電工程發包給沒有水電安裝資質的宋某,宋某雇原告張某等人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張某不慎摔成重傷。近日,建湖縣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違法發包人新業公司和雇主宋某對原告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0年5月8日,新業公司與宋某簽訂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約定新業公司將其新建辦公樓的水電安裝工程發包給宋某,由新業公司提供一切材料,并確定做到安全生產監督等各項活動。2010年5月10日,張某在新業公司新建的辦公樓三樓往下放電線時,不慎跌落摔成重傷。2010年9月20日,原告張某將雇主宋某、工程發包人新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張某受雇于陳某,在施工時遭受人身傷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雇主宋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外,新業公司將工程發包給沒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宋某,并且未能在安裝施工現場設置防護欄等基本安全設施,增加了受害人的勞動安全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新業公司應當與陳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