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在執行一起合同糾紛案件中,發現被執行人股東在企業開辦時,應投入的資金不實,裁定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范圍內承擔法律責任。該案得以順利執結。

  謝某與陳某系多年朋友,二人見房地產業發展空間較好,于2005年由謝某出資245萬、陳某出資255萬設立了某房地產公司,因陳某有事出國,將其認繳的投資款255萬元交與謝某,委托謝某負責辦理公司注冊事宜。但謝某并未將投資款認繳,而以支付高額費用的方式再委托某投資管理公司為其墊付注冊資金500萬元,成立了房地產開發公司。后該注冊資金由投資公司抽回。2007年9月,房地產公司與廣告公司簽訂了廣告刊戶合同,至2008年,房地產公司尚有50余萬元未支付給廣告公司。同年8月,廣告公司訴到法院,法院判決由房地產公司支付廣告公司廣告費50余萬元。

  執行局在執行過程中經調查發現:房地產公司現已停業,在其名下無銀行存款、房產等可供執行財產。同時還發現:股東陳某在公司開辦時應投入的255萬元投資款,雖交與謝某,但實際并未投入到房地產公司中,遂裁定追加陳某為被執行人,在其投資的255萬元范圍內對廣告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陳某對該事實無異議,主動將五十余萬執行款付到法院,至此,該案全部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