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的密碼箱
作者:殷波 發布時間:2011-05-25 瀏覽次數:587
睢寧縣人民法院最近審結了一起特殊的財產賠償案件,車主趙某(本案被告)將車上乘客洪某(本案原告)的密碼箱丟失,原告洪某請求被告趙某賠償密碼箱內財產損失,包內財物如何認定,雙方存在巨大的分歧。
2009年1月23日凌晨2時許,原告洪某在睢寧縣雙溝鎮高速公路出口處乘坐被告趙某駕駛的面包車去房村。途中,被告趙某為了能再捎帶兩名乘客,將原告的黑色密碼箱拿下車,后忘記將密碼箱帶上車。當車行使至房村鎮時發覺密碼箱丟失,原、被告趕到丟失地點尋找未果。原告隨即報警,雙溝派出所出警至現場后詢問被告,被告承認其將原告的黑色密碼箱丟失,但是被告拒絕賠償原告的損失。無奈之下,原告起訴來院。
在審理中,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原告丟失的密碼箱內到底有沒有現金及現金的數額。原告為證明其丟失的黑色密碼箱內裝有13000元,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1、睢寧縣公安局雙溝派出所接處警登記表,證明原告在報案時就稱丟失的箱包中有現金13000多元及其他物品。2、五個證人證言,從原告頭天晚上拿到13000元錢開始到第二天早上坐上車回雙溝的時間段內,證人分別證明將13000元錢交給原告,原告將錢放進密碼箱中然后休息,第二天早上又有人將原告送上車。被告對以上證據全部予以否認,但是其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主張。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提供的幾位證人證言及書證能夠相互印證、相互補充,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鎖鏈,能夠證明原告丟失的密碼箱中有現金13000元。睢寧縣人民法院遂作出以下判決:被告趙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洪某財產損失1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