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不會掉下餡餅 盜竊不能維持生存
作者:袁春曦 發(fā)布時間:2011-05-25 瀏覽次數(shù):558
2011年5月16日,海門市人民法院對一起盜竊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崔某,男,1992年5月出生于江蘇省海門市,中專文化,農(nóng)民。
被告人張某,男,1992年4月出生于江蘇省淮安市楚州區(qū),中專文化,農(nóng)民。
被告人崔某在劉浩鎮(zhèn)經(jīng)營一家小吃店,被告人張某在崔某店里幫忙,兩人不好好經(jīng)營飯店,而是坐等天上掉餡餅,最終走上了盜竊的犯罪道路。只要家中沒吃的了,其二人就在深夜出門實施盜竊,等盜竊來的東西吃完后再次實施盜竊。2011年1月15日,被告人崔某稱店里煤氣瓶沒有了,于是兩人再次在深夜實施盜竊,后在運輸煤氣瓶途中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
經(jīng)審理查明,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間,被告人崔某、張某先后12次至海門市劉浩鎮(zhèn)、包場鎮(zhèn)、東灶港鎮(zhèn)等地,采取敲玻璃入室、推門入室等手段實施盜竊,竊得現(xiàn)金及彩票、雞、鴨等財物,贓款、贓物共折合人民幣1萬余元。
海門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崔某、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盜竊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崔某、張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當,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應(yīng)當按照各自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鑒于被告人崔某、張某在庭審中均能自愿認罪,均可酌情從輕處罰,故本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