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信用卡被盜刷 消費商店判擔次要責任
作者:李寧倩 蘇晏 發(fā)布時間:2011-05-25 瀏覽次數(shù):532
稱自己信用卡被盜刷,男子將信用卡辦理銀行與消費商店一起告上法院,近日,無錫市南長法院對該起案件進行了一審判決。
2009年初,陳某的信用卡于家樂商店消費3000元,隨后其將上述透支款還清。同年9月,陳某以簽售單上簽字并非本人所簽,信用卡遭盜刷為由將信用卡銀行與消費商店一并告上法院。經(jīng)審查,涉案信用卡設有密碼且一直由陳某保管,后陳某表示懷疑是其朋友持卡消費后再放回原處。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作為信用卡的持卡人,對信用卡及密碼負有保管的義務,因信用卡及密碼保管不當造成的損失,應由持卡人負主要責任。而家樂商店在對持卡人持信用卡進行消費時,應將信用卡持卡人的簽名與簽購單的簽名在其能力范圍內進行必要的核對,因商店未進行合理審查,對陳某的損失應負次要責任。
根據(jù)《民法通則》相關規(guī)定,最終法院判決家樂商店賠償陳某人民幣1200元,駁回陳某其他訴訟請求。市民朋友應注意小心保管信用卡等重要物品,商店方也應對持卡人的身份信息在相關范圍內進行審核與查實,避免如上案件的發(fā)生。(文中署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