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錢妻不知 共同債務需同擔
作者:羅真 發布時間:2011-05-25 瀏覽次數:623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錢,而妻子對此并不知情,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日前,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丈夫王某所借款項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妻子李某應當共同償還,判決被告王某和李某共同償還原告張某借款1萬元。
2009年3月,王某出具借條向張某借款1萬元,約定一年后歸還。借款到期后,因多次向王某催要借款未果,張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王某和李某償還借款。庭審中,被告王某未作答辯。被告李某則辯稱對王某借錢之事并不知情,且二人現已離婚,自己沒有還款義務。經查,王某和李某于2008年3月結婚,2009年7月協議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王某向原告張某借款并出具借條事實清楚,因借款時二被告系夫妻關系,被告李某雖稱不知其丈夫借款,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筆借款系王某個人債務,故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法官點評: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該條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例外情形:一種是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并且這種約定本身可以得到證明;另一種是《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的”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