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車事故頻發的原因及對策
作者:朱琳軍 發布時間:2011-05-24 瀏覽次數:981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用車擁有量逐年增加,同時由農用車引發的交通事故也隨之增加。2009年至2011年以來,如東法院共審理交通肇事罪案件305件,因農用車引發的交通肇事案件有110件,占36%,其中2009年39件,2010年52件,2011年以來19件。對此,該院認真分析原因并提出了對策建議。
一、事故頻發原因
一是農用車管理混亂。目前,農用車由農機監理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共同管理。拖拉機的掛牌辦證業務由農機監理部門負責,農用四輪車、三輪車由公安機關核發牌證。交警部門無法對這部分由農機監理部門核發牌證的農用車的駕駛員進行集中教育培訓,造成了他們不懂交通法規就上路,任意違章,發生事故不知如何處理等混亂局面。同時還有大量的農用車處于漏管狀態,這些車輛不掛牌、不年檢,無法納入管理部門的管理范圍,特別在有些處于監管盲區的鄉村道路上,這些“漏管”車輛極易成為“禍源”。
二是農用車司機安全意識淡薄。在農村道路上超速、超載、無證、酒后駕駛等現象屢見不鮮。雖然地方農機監管部門也會對新增大型農用機械駕駛人員進行培訓,但在車輛轉手買賣后,二手車主往往是無證駕駛;有的農用車司機為了省錢,不注重車輛的維護和檢修,只要還能跑,就不去檢查,有了問題也是簡單處置,還有農民甚至自己改裝農用車輛,導致農用車安全系數非常之低。另外在農村,司機酒后駕駛比較普遍,特別是參加婚喪事吃酒席后,經常有司機酒后駕駛拖拉機或者農用三輪,車上還帶著好幾個鄰里鄉親,不僅自身安全難以保障,也給乘車人及過往行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脅。
三是農村道路交通配套設施滯后。受資金不足等因素的制約,很多鄉村的道路路面狹窄、路況較差,道路的彎道、窄道前未設置警示牌,增加了事故隱患。還有的農民會占道堆放建房的磚石、沙土,農忙季節隨意在路上打場曬糧,使原本就窄的道路變得更窄,嚴重阻礙了道路暢通,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
四是對交通肇事者適用緩刑率較高。目前從化解社會矛盾的角度出發,對于交通肇事者,如果能夠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情節較輕的,多對其適用緩刑。但擴大賠償損失以減輕被告人刑事處罰,甚至將其作為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條件,就會無形中助長群眾“賠錢不坐牢”的錯誤觀念,大大削弱了刑事制裁的震懾力度,從而不能有效震懾犯罪,成為交通肇事潛在誘因之一。
二、對策建議
1、加大交通監管力度,建立共管聯動機制。規范管理模式,由公安交警部門對上路農用車輛進行管理,擴大路面巡查范圍,把超速行使、酒后駕駛、超載、無牌無證駕駛等導致事故多發的違章行為作為整治重點,最大限度地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同時依靠當地黨委、政府,建立鄉、村、交警隊和社會力量層層負責、齊抓共管的聯動機制;對交警部門日常交通安全治理難以顧及的區域,委托當地派出所協助治理,或者是有選擇性地在農村聘請一批在當地有一定聲望、敢于治理的人士擔任義務交通協管員,協助交警部門,從源頭上防止農用車違章駕駛。
2、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增強群眾守法意識、安全意識。交管部門應與電視臺、報刊等到新聞媒體多方位合作,利用宣傳車下鄉、標語等形式加大對交通法規宣傳力度;法院可以通過選擇典型案例下鄉開庭,組織村民旁聽,加強對駕駛人員強制性法制教育,增強他們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意識。
3、加大農村道路交通設施投入。相關部門對新修道路和鄉村公路的交通設施盡可能完善,如加大道路標志硬件設施的投入,確保轉彎、交叉路口等路段的交通設施齊全有效,在事故高發地點增加指示、警示標志。同時嚴厲處罰毀路、阻路的各種行為,對不聽勸阻、執意在公路上堆放雜物的個別農民,強制清除雜物。
4、加大對肇事犯罪人員的懲罰力度。審判機關應正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當寬則寬,該嚴則嚴,做到寬嚴有度,對于有肇事逃逸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等惡劣情節的,不予以適用緩刑;同時細化量刑情節,實現量刑均衡化,避免“同案不同罰”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