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倆離婚后復婚,復婚后又鬧離婚,雙方都埋怨對方對家庭不負責任,尤其是對男方經營酒店91萬元的拆遷款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女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且分割共同財產。523日,徐州鼓樓法院審理了該起案件,判決雙方離婚,并認定拆遷款為共同財產由雙方平均分割。

 

離婚后又復婚

 

男女雙方于1996年相識,2002年登記結婚,2004協議解除婚姻關系,2005526日在民政局重新辦理了結婚手續,2005817日生有一女。復婚后一段時間雙方感情尚可,近幾年,因女方認為男方對家庭、對孩子不負責任,并且與異性交往不當導致雙方矛盾產生,2011318日,女方作為原告將男方訴至法院。

 

91萬拆遷款的爭論

 

庭審中,雙方對家庭財產尤其是對酒店拆遷款的性質有不同的認識,男方認為房屋拆遷款91萬元雖然是其經手領取的,但酒店的房子原是其外婆名下的公房,外婆去世后,其家人用來開飯店,拆遷款并非其個人所有。女方認為,拆遷款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支持離婚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建立良好的婚姻關系,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認為被告對家庭嚴重不負責任、不忠于家庭;被告則認為原告亦沒有做到為人妻、為人母應盡的義務。法院對原、被告之間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尤其是有無和好的可能進行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應予支持。

 

拆遷款平均分割

 

關于91萬元的拆遷款的性質問題,法院認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爭議房屋拆遷前是由被告以個人經營的形式經營的酒店,故,依拆遷的相關政策法規,該房屋的拆遷事宜被告應當參與,因此,對于其自認的91萬元拆遷款的性質應由其承擔舉證責任,但被告一直未能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依證據規則,應承擔不利法律后果,法院據此認定該拆遷補償款是補償給被告的費用,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平均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