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瓶炸傷老板娘 造成流產誰擔責
作者:許樂群 趙玲 發布時間:2011-05-24 瀏覽次數:584
“我現在看到啤酒都會心驚肉跳。”回想起一年來自己因為一瓶啤酒所遭受的種種痛苦,李紅的感覺就像是做了一場夢。
案件回放:都是啤酒惹的禍
李紅在宜興某鎮上開了一家小餐館,生意一直都很紅火。2010年8月的一天,由于天氣炎熱,幾個前來用餐的客人點了一箱啤酒。李紅立即讓人搬來啤酒,還順手拿了一瓶熱情地幫他們打開。正當她用開瓶器用力撬動瓶蓋時,只聽一聲脆響,酒瓶突然爆裂開來,四濺的玻璃碎片飛快地劃過李紅的右手臂,留下了一條長長的血口。周圍的人迅速把李紅送到醫院治療,然而傷口雖然得到控制,更大的傷痛又接踵而來。由于在治療過程中不慎使用了孕期禁止使用的藥物,已經懷孕一個月的李紅不得不接受醫生的建議做了藥物流產。經過一連串的驚嚇和打擊,李紅的身心都備受創傷, 2010年2月10日,李紅向宜興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爆炸啤酒”的生產廠家為自己的受傷及之后的流產作出賠償。
庭審激辯:受傷流產誰之過
庭審中,雙方就事故的責任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原告李紅向法庭提供了酒瓶碎片、本人右手臂疤痕照片以及醫院病歷、醫療費發票等證據,并表示正是由于廠家所產啤酒的突然爆炸才造成了本人手臂受傷及隨后的流產,要求廠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3萬余元。
被告啤酒廠承認爆裂的啤酒確是該廠生產,但酒瓶爆裂的原因具有多種可能,開瓶方法不正確、運輸存儲失當等有可能引發酒瓶爆炸,因此不能認定廠家在此次酒瓶爆炸事故中負有責任。此外被告還提出,原告的流產是由自己的疏忽造成,與啤酒瓶的爆炸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因此,廠家對李紅的遭遇只能表示遺憾和同情,但不能接受李紅提出的賠償要求。
法官釋法:受傷與流產的責任應區別認定
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法官向當事人雙方作出了明確的法理分析。按照《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啤酒公司是一家知名啤酒生產廠家,且每年都要處理多起類似的啤酒瓶爆炸事故。據此法官認為啤酒公司應當預見到其生產的啤酒瓶存在缺陷,消費者正處于不合理的危險中。但在實際生產經營中,該啤酒公司并未采取諸如改進酒瓶生產工藝、在瓶身附加警示語等有效措施對酒瓶的爆炸加以預防。因此,該啤酒公司應當對李紅的受傷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啤酒公司應否賠償李紅流產所致的損失則取決于彼此間有無因果關系,如果李紅使用的藥物雖然為孕期禁止使用,但屬唯一創傷性治療用藥,沒有任何選擇余地,則應認為彼此間存在因果關系,其流產所致的損失,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均得到賠償,甚至基于本案特點,還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事實上,李紅如果提前將懷孕情況告知醫生,或者醫生詳細問詢謹慎用藥,完全可以避免使用該孕期禁止使用的藥物,李紅也不必因此流產。因此李紅的流產與啤酒瓶缺陷沒有因果關系,啤酒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經過法官的釋法和說理,原被告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李紅得到了啤酒廠家的相應賠償。“還好法院幫我討回了應有的賠償,也算是一個安慰。”看著手上的調解書,李紅終于露出了久違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