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合家庭風雨同舟 條件改善病夫被妻拋
作者:王曉燕 發(fā)布時間:2011-05-24 瀏覽次數:576
組合家庭風雨同舟十幾載,共同撫養(yǎng)五子女,生活艱辛,現(xiàn)雙方小孩均已成年,家庭條件改善,丈夫被診斷患有重病,妻子不但沒有盡心照料,反訴至法院要求與丈夫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起離婚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孫某與丈夫唐某因雙方均喪偶,于1992年經人介紹相識相戀并同居,同居時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婚后未生育子女。雙方同居時各自帶有兒女(孫某帶有三個女兒,唐某帶有一兒一女),雙方共同生活共同撫養(yǎng)子女,生活艱難,但夫妻關系融洽。孫某的三女兒在讀大學其余子女均已成家,生活條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現(xiàn)丈夫被診斷患有重病,雙方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妻子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同時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由被告承擔訴訟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護,原、被告雙方雖經人介紹重組家庭,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婚后也未生育子女,但雙方于1992年12月開始同居多年,系事實婚姻,應受法律保護。原、被告婚后理應互敬互愛,共建幸福家庭,但雙方在共同生活中,為家庭瑣事發(fā)生矛盾,致夫妻關系不睦,雙方均有一定的責任。原、被告之間雖然存在一些隔閡,但不至于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也沒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現(xiàn)被告身體患有疾病,原告更應依法履行夫妻之間的扶養(yǎng)義務。遂作出不準原被告離婚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