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龔東健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追繳被告人龔東健未退贓物折價款27.9元發還被害人。

 

2011210日晚,龔某因無錢可用,便萌生搶劫單身女子錢財的念頭。當晚9時許,龔步行至啟東市匯龍鎮紫薇二村尋找目標,見李女獨自騎電動車回家,便尾隨其后至該小區某車庫處,上前對李捂嘴、抓雙手,將其按在車庫門上,李掙扎中倒地呼救,龔某遂搶走李女隨身攜帶的拎包后逃離現場。當晚1130分許,龔某因形跡可疑被公安機關盤問后主動交代了上述搶劫事實。經鑒定,該拎包及包內物品價值29.9元。案發后,部分贓物已追繳并發還被害人。

 

法院認為,被告人龔東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脅迫的方法,強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搶劫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