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替原告出錢打官司 原被告身份撲朔迷離
作者:辛欣 魯超 發(fā)布時間:2011-05-24 瀏覽次數(shù):605
表面上一起極為平常的買賣合同糾紛,在法官不斷的仔細審查甄別后,發(fā)現(xiàn)原告代理人的律師費以及案件的訴訟費竟都是案件中一被告所付。近日,吳中法院妥善審理了這起原、被告身份撲朔迷離的案件。
原告蘇某向吳中法院起訴,稱其前一段時間花了近三十萬元從經(jīng)銷商蘇州某公司處購買了挖掘機一臺,后在使用過程中該挖掘機出現(xiàn)質(zhì)量問題,故蘇某找到經(jīng)銷商和挖掘機生廠商山東某有限公司進行交涉,要求解決質(zhì)量問題,山東某公司同意對蘇某所購買挖掘機進行換貨處理。經(jīng)換貨后,蘇某在使用過程中再次出現(xiàn)同樣的質(zhì)量問題,故要求解除與經(jīng)銷商蘇州某機械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因,并返還其購機款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蘇州某公司對原告的訴請及證據(jù)均無異議,但認為其銷售給蘇某的機器系其花費二十多萬元從山東某公司處購買的,但其后山東某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將其銷售給蘇某的機器進行過更換,故更換后的退機及賠償應由山東公司負責,已與其無關(guān)。被告山東某公司依據(jù)合同的相對性主張應由蘇州某公司向原告承擔責任,其不是合同主體,不應在本案中承擔任何責任。
案件審理中,承辦人本著解決糾紛的原則組織三方進行了多輪調(diào)解,并在兩被告互相推脫責任調(diào)解即將陷入僵局的情況下,提出原告將機器退還山東某公司并放棄損失賠償、蘇州某機械有限公司將其所賺取的差價36000元退還原告、山東某公司將收取的機器價款二十多萬元返還給蘇某的調(diào)解方案。蘇某與山東某公司均表示接受該方案,而蘇州某公司卻閃爍其詞的稱自己不會拿錢出來。按理說,經(jīng)銷商在本案所涉的交易中只是賺取了差價,若按照上述方案調(diào)解,他不承擔任何責任也沒有任何損失,可為何他卻如此抵觸呢?憑著多年辦案所培養(yǎng)的敏銳直覺,承辦人感到該案肯定沒有這么簡單,當事人似乎在刻意回避或者隱瞞什么。于是,承辦人找到了蘇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誠懇的與之溝通談心,希望他能信任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將事實毫無保留的向法庭說明。受到人民法官一片為民之心的感動,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終于將實情全盤托出:原來,當時其將挖機賣給蘇某時,蘇某根本就沒有向其支付購機款,而只是打了張欠條。后由于挖機有質(zhì)量問題,蘇某便不愿支付價款了。所以,這個官司其實是其以原告蘇某的名義打的,訴訟費和原告的律師費律都是其所出的,原告只是從中配合一下。至此,謎團解開,真相大白??蛇@樣一來,不僅關(guān)涉蘇某與蘇州某機械有限公司串通作虛假陳述,而且將直接導致蘇某的訴訟請求因缺乏事實依據(jù)而被駁回,法院所主持調(diào)解也因事實基礎缺失而無法進行。這可如何是好?原告和被告蘇州某機械有限公司對自身行為后悔不已,懇請法官原諒他們的無知并幫他們解決問題。
考慮到駁回原告訴請將引發(fā)更多訴累,且原、被告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承辦人從案結(jié)事了、定紛止爭的角度出發(fā),將三方當事人召集到一起,向山東某公司說明事實的來龍去脈,蘇某和蘇州某機械有限公司對此前的行為進行了賠禮道歉。在取得了山東某公司的諒解后,法院組織三方當事人簽訂并履行了庭外和解協(xié)議,蘇某向法院撤回了起訴,三方當事人滿意而歸。至此,這件被告替原告出錢打官司,原被告身份撲朔迷離的案件圓滿落下了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