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法院首發禁止令:未成年被告禁入營業性網吧
作者:黃東 居敏曉 發布時間:2011-05-23 瀏覽次數:599
未成年人小王不服家庭管束,沉迷網絡,因經濟拮據實施盜竊。 5月17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其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法院在判決書中同時發出“禁止令”,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其進入營業性網吧。據悉,這是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關于禁止令的新規定實施后,江陰法院首次使用“禁止令”。
據了解,小王是江蘇省泗陽縣人,今年17周歲,父母離異后隨父親生活,父子關系及感情較好。初中未畢業即離開學校,父親再婚后因與繼母關系不好,不愿在家接受家長管束,于2010年初獨自到江陰市務工。期間工作不穩定,沉迷網絡游戲,經常在網吧過夜,因經濟拮據實施盜竊,于2010年10月至12月期間,采用撬門鎖、插片開鎖等手段進入居民家中及餐廳實施盜竊,先后作案5次,竊得人民幣2580余元,以及手機一部。
合議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小王從小未從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中,培養出嚴格遵守社會規范的習慣和法律意識,放任自己的行為,自控力弱,才會沉迷于網吧上網。經過法庭教育,小王認識到自己應該樹立正確的人生目標,增強社會責任感,與社會和諧相處。因其系未成年人,自控能力、辨別能力較差,為促進其教育矯正,防止再次犯罪,法院決定對小王適用禁止令。
為更好地適用“禁止令”,江陰法院少年庭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庭前對小王的個人情況開展社會調查,了解其成長經歷、性格特點、家庭背景、犯罪原因等,為制訂有針對性的禁止令創造有利條件;二是積極與小王的父親及其戶口所在地社區矯正機構進行溝通,由于《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禁止令”的監管主要是社區義務,而小王的父親以及社區矯正機構均表示會負起監管小王的義務,從而促使了禁止令的形成;三是庭后建立審執銜接,宣判后,法官對小王及家長就法院判處的禁止令進行釋明,使其了解法院作出相關禁止令判決的依據及具體注意事項,同時,法院會把判決書向小王所住社區送一份,幫助小王更好地實施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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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關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的規定。日前,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相關規定,明確了禁止令的適用范圍和要求,并明確“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管理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若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內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