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資質人員借用他人公司資質和名義攬工程,獲取工程后又向無資質第三人非法轉包,不顧安全盲目施工,一電焊工高空墜落不但身體受殘,而且“性福”遭受重創,除前期獲賠27萬元外,就后續治療費用再次提出30余萬元賠償要求。521日,隨著南通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此次訴訟落下帷幕。法院判決支持原告黃某二次手術費、后續治療性功能障礙門診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合計11058.50元,同時認為原告黃某提出的陰莖假體植入手術費及輔助器具費等30余萬元訴訟請求,應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

 

無資質攬工程出事故

 

某工程公司系江蘇如皋市某建設公司在海安所設分公司。工程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用建設公司的建筑資質進行施工。本案所涉三名當事人趙先宏、郭彬、郭進均無建筑資質,他們卻利用各種手段攬工程,搖身當起老板。2008年,郭進利用與工程公司負責人閭某朋友關系,與郭彬合伙以工程公司名義借用建設公司資質,向海安某管業公司承攬廠房施工工程。管業公司明知實際接受發包的郭進、郭彬無建筑資質,只是以其他公司名義和資質攬工程,但不深究,可以說“心知肚明”中將工程發包了出去。

 

2008320日,郭進正式借用工程公司名義和建設公司資質正式與管業公司簽訂廠房施工合同1份,合同約定管業公司將其1號廠房工程(7776平方米)發包給工程公司。郭進接受承包后實際與郭彬合伙完成該項工程施工。隨后,郭進和郭彬繼續在該處接受管業公司發包的2345號廠房工程。

 

郭進、郭彬自身無建筑資質,注意抓好安全生產,“貨不硬”也就罷了。可能是1號廠房施工順利的緣故,僥幸心里很快占據上風。此時,趙先宏獲悉郭進、郭彬手頭工程富足,向他們表達分包部分工程干干的意向。郭進、郭彬明知趙先宏無建筑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仍將所包45號廠房工程分包給趙先宏施工。

 

施工中,郭彬、郭進、趙先宏進行了一定的安全教育,在施工現場備有安全帶、安全帽、手套供施工人員施工之用,但未采用安全網等安全措施。趙先宏在組織施工5號廠房中,雇傭黃某等人進行施工。黃某雖系電焊工,但無電焊工證。

 

2009428日,黃某接受趙先宏安排在5號廠房東墻大約5-6M高處進行穿桿施工作業。其時,盡管施工現場配有安全帽、安全帶,但黃某心存僥幸,安全帽、安全帶均未戴、未系。施工中,黃某一個側身作業,身體失去平衡,從高空墜落下來。隨著“啪”的一聲響,黃某驚恐萬分中失去了知覺。

 

事故后“小弟弟”不聽使喚

 

受傷當日,黃某被送往海安縣城一家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腰1椎體爆裂性骨折伴不全性截癱、鼻翼撕裂傷、多處軟組織傷。430日,行切開復位釘棒內固定+減壓術。黃某住院15天,花去住院醫療費28526.21元(系趙先宏支付)。

 

出院后,黃某感覺“小弟弟”不聽使喚了。此后,黃某前往南京金陵男科醫院、南通現代泌尿專科進行門診。201034日,南京某司法鑒定所依程序對黃某陰莖勃起功能進行鑒定后,作出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黃某外傷導致陰莖勃起功能障礙構成八級傷殘;黃某需要到醫院采用中西藥物治療3-6個月,按照治療情況評估療效,并按照月平均治療費用計算所需治療費用,治療年限最長至60歲為止。2010318日,南通某司法鑒定所鑒定認為,被鑒定人黃某腰椎體壓縮性粉碎性骨折伴不全性截癱減壓內固定術后、頭面部軟組織挫裂傷、外傷性神經源性膀胱的診斷成立,目前其傷殘程度為五級。

 

初次訴訟達成諒解

 

201049日,黃某曾就已發生的相關費用及損失(扣除趙先宏支付的醫療費)起訴管業公司、建設公司、工程公司、郭彬、郭進、趙先宏,要求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檢查及鑒定費等共計397614.60元。

 

經法院調解,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調解協議:一、被告趙先宏、郭彬、郭進賠償原告黃某各項費用計270000元。原告取鋼板的相關費用待實際發生后再行處理。被告管業公司、建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二、原告黃某放棄其他訴訟請求。從生效調解書來看,對性功能相關的后續治療費用,未作明確約定。

 

后續治療費用再起爭議

 

2010521日,黃某第二次在海安縣城某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腰1椎體骨折術后;522日,行取內固定術,共住院14天,花去住院醫療費9079元。2010419日、57日、719日、811日,黃某前往南京某男科醫院門診治療,共花去醫療費5951.90元。

 

2010811日,南京某男科醫院作出疾病診斷書,載明:姓名黃某,性別男,年齡34歲。病名外傷性陰莖勃起功能障礙。后續治療費用按三件套陰莖假體植入。建議手術費每次陸萬元人民幣×60-34/5=30萬(叁拾萬)人民幣。注:假體植入術每五年更換一次。

 

從當事人訴訟中向法院提供的資料來看,陰莖假體植入術適應癥為重度勃起功能障礙而其他治療無效的患者,有術后并發癥及手術禁忌癥,接受手術的僅占患者的7%左右。

 

黃某為避免世事變遷、夜長夢多,想讓有關責任人一次性支付陰莖假體植入術的全部費用,遂將趙先宏、郭彬、郭進、工程公司、建設公司、管業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要求一并賠償性功能手術費三十萬

 

原告黃某訴稱,被告郭彬、郭進合伙借用被告工程公司營業執照,與被告管業公司簽訂廠房施工合同后,分包部分工程給被告趙先宏。我受趙先宏雇傭進行施工作業時,從高處墜落受傷,除腰椎體壓縮性粉碎性骨折伴不全性截癱等形成五級殘外,另導致陰莖勃起功能障礙構成八級傷殘。20104月,我曾就前期已發生的費用損失以及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調解達成了賠償協議。然而,此后六被告對我取鋼板以及男科門疹的后續治療費用遲遲不予賠償。為避免類似情況再度發生,經慎重考慮,要求六被告將今后陰莖假體植入的相關費用一并賠償給我。現請求法院判令六被告賠償我取鋼板二次手術費9079.96元、護理費560元、交通費1000元、后續治療性功能障礙醫療費5951.90元,輔助器具陰莖假體植入手術費及其輔助器具費300000元、假體植入手術期間護理費2800元、交通費1500元,同時要求六被告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管業公司辯稱,我公司是與被告建設公司簽訂的廠房施工合同,原告黃某受傷與我公司無關;況且20104月法院調解書載明黃某放棄了其他訴訟請求;同時黃某在施工中不系安全帶、不戴安全帽,不注意自身安全,有明顯過失。為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黃某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建設公司辯稱,被告工程公司、郭進與被告管業公司簽訂合同并沒有得到我公司的授權,所簽合同上也沒有我公司簽章,原告黃某受傷與我公司無關。相關診斷書載明是建議陰莖假體植入術,不是必須植入手術。20104月法院調解書載明黃某放棄了其他訴訟請求,取鋼板的相關費用待實際發生后再行處理,故而黃某本次訴訟主張損失中只有取鋼板的相關手術費用應得到法院支持。

 

被告工程公司辯稱,我公司與原告黃某無任何直接關系,其他主張同建設公司,請求法院駁回原告黃某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郭彬、郭進辯稱,我倆系合伙關系是事實,原告黃某與我們無直接關系。20104月法院調解書載明黃某放棄了其他訴訟請求,取鋼板的相關費用待實際發生后再行處理,黃某本次訴訟主張損失中只有取鋼板的相關手術費用應得到法院支持,主張的其他損失均不應得到支持。黃某以疾病診斷書的建議內容主張賠償陰莖植入術的相關費用,顯然不能成立。請求法院駁回原告黃某對被告郭彬、郭進的訴訟請求。

 

被告趙先宏辯稱,我雇傭原告黃某是事實。按照法院前次訴訟調解書黃某放棄了其他訴訟請求,取鋼板的相關費用待實際發生后再行處理,本次訴訟黃某主張的其他損失均不應得到法院支持。原告黃某未系安全帶、不戴安全帽,是造成其受傷的主要原因,有明顯過失。請求法院依法處理。

 

判決支持實際發生費用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黃某因本起事故受傷致殘,有權依法獲得各項賠償,但各個項目及其計算期限應有相應的事實依據。

 

事故后,原、被告雙方于20104月,就原告主張已發生的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檢查鑒定費合計397614.60元部分,已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并明確原告取鋼板的相關費用待實際發生后再行處理,同時原告表示放棄其他訴訟請求。原告本次訴訟主張賠償的二次手術費8999.96元(9079.96元中剔除陪護費80元)、二次手術期間的護理費560元、交通費286元(酌定)屬于原告取鋼板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應予支持。

 

關于原告所主張后續治療性功能障礙門診醫療費5951.90元能否支持問題。該項費用系按南京某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的治療意見,進行門診治療時實際發生的后續治療費用,有門診病歷、門診醫療費收據為證;同時20104月訴訟時本費用并未發生,原告調解中并未明確放棄本費用,依司法解釋規定作為后續治療費用亦應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輔助器具陰莖假體植入手術費及其輔助器具費300000元、手術期間護理費2800元、交通費1500元能否一并賠償問題。由于陰莖假體植入手術風險較大,實際接受該手術的患者比例偏低,原告只存在接受該手術的可能性,難以判定其必然選擇該手術,根據相關規定不能支持其一并賠償的主張。原告可根據自身病情,決定是否進行該手術或者選擇其他更為穩妥、有效的治療方案,待治療費用實際發生后再依法進行主張。

 

原告黃某作為雇員在施工中受傷,雇主趙先宏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作為思維正常的具有施工經驗的成年人,在施工中不系安全帶、不帶安全帽,缺乏對自己可能造成損害的預見性,沒有盡到自身安全注意義務,對自已造成的損害結果顯然存在重大過失,應當減輕雇主的賠償責任。為此,確定雇主被告趙先宏承擔雇員原告黃某損失70%,原告黃某承擔自身損失30%

 

由于發包人被告管業公司明知實際承包人郭進無資質而發包;實際承包人郭彬、郭進明知雇主被告趙先宏無資質、無安全生產條件仍分包;被告工程公司明知被告郭進無資質,而向其出借營業執照和被告建設公司的資質;被告郭彬、郭進又系合伙關系;故而,被告管業公司、工程公司、郭彬、郭進應當與雇主被告趙先宏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工程公司系被告建設公司的分支機構,其不能履行部分應當由建設公司賠償。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判決被告趙先宏賠償原告黃某取鋼板二次手術費、護理費、交通費及后續治療性功能障礙門診醫療費11058.50元,被告管業公司、工程公司、郭彬、郭進與被告趙先宏對上述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工程公司不能履行部分由被告建設公司負責賠償。駁回原告黃恩科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告黃某、被告管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決應予維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本案涉及兩個問題值得探討,一是20104月調解書中載明原告黃某放棄其他訴訟請求,是否意味著對后續性功能障礙治療的放棄;二是陰莖假體植入手術費用能否要求一并賠償問題。

 

其實,這兩個問題都與后續治療費用賠償有關。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治療所需要的費用。我國《民法通則》以及201071日起施行的《侵權責任法》作為基本法,都未對后續治療費如何賠償問題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作出了詳細規定,該解釋第19條第2款規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賠償。”根據這一規定,結合法理精神,上述兩個問題即可迎刃而解。

 

關于20104月訴訟中“放棄其他訴訟請求”的范圍問題。應該說,由于涉訟當事人不是醫生,對治療性功能障礙相關后續費用難以預見,有人將“放棄其他訴訟請求”理解為除取鋼板二次手術費用以外其他一切后續費用均予放棄也是正常的,由于語言表達的因素出現這一情況并不意外,法官有義務仔細甄別。首先,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賠償權利人對后續治療費用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無需法官或對方當事人同意。本案治療性功能的費用在20104月訴訟時,并未發生。其次,依據一案一處理原則,除當事人特別約定外,當事人放棄的訴訟請求只能針對該案提出的訴訟請求。本案原告20104月訴訟中,并未明確提出性功能障礙的后續治療費用請求,調解中當事人對性功能障礙后續治療費用亦未特別約定放棄,故其放棄的訴訟請求只能是調解書支持以外的本次訴訟的其他訴訟請求。其三,從有利于權利人原則出發,理解發生爭議時,應作出有利于受害人的釋明。民法學原理認為,受害人系權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填平其損失是優先考慮的方向,當法律規則理解、事實判斷發生分歧時,應作出有利于權利人的理解和判斷。合同法、保險法上對格式條款爭議的闡釋,就使用了這一規則。綜合三個方面的分析,本案20104月調解書中原告放棄的其他訴訟請求,不應包括性功能障礙后續治療費用,原告主張該權利于法有據。

 

關于陰莖假體植入手術費用能否要求一并賠償問題。從司法解釋規定來看,后續治療費用只有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才可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并予以賠償。根據哲學原理,這存在一個“可能性”與“必然性”的差別問題,可能性必須借助一定條件才能上升為必然性。社會科學中“一定條件”并沒有絕對化的標準,應依據通常的一般人的判斷或法律規則確定的條件。如初次手術人體內裝入鋼板,二次手術取鋼板就是必然發生的。后續治療費用必然發生的費用,必須以“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為前提。那么,本案陰莖假體植入手術費用是否符合“必然發生費用”的標準呢?從相關資料來看,陰莖假體植入術適應癥為重度勃起功能障礙而其他治療無效的患者,有術后并發癥及手術禁忌癥,接受手術的僅占患者的7%左右。由于輔助器具假體植入手術存在著適應癥、禁忌癥及感染、疼痛、機械故障等并發癥,在臨床上亦未普及;況且該手術間隔時間及時間跨度較長,在此期間手術費用易受物價水平、政府管控、醫療技術革新等因素的影響,具有相當的不確定性;故而,綜合判斷只能說原告存在做該手術的“可能性”,而不能上升為“必然性”。因此,原告要求一并賠償陰莖假體植入手術費用缺乏法律依據。當然,其可待相關費用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

 

[法律鏈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文中除原告外,其他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