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未約定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日前,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起協助辦理房屋過戶賠償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周菊花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原告劉商辦理位于合德鎮某室房屋所有權的過戶手續。

 

原告劉商與被告周菊花原系夫妻關系,后因感情不和,雙方于200926日簽訂協議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共有財產全部歸劉商所有(包括位于合德鎮某室全部房產),劉商貼補周菊花人民幣四萬元。

 

劉商履行了義務后,周菊花未能協助劉商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近日,原告劉商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周菊花協助原告劉商辦理爭議房屋的過戶手續。

 

被告周菊花辯稱: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后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屬實。但當時簽訂協議時,雙方口頭約定爭議房屋贈與給婚生女孩劉燕。且雙方在離婚協議中也未約定被告負有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的義務。

 

法院查明,位于合德鎮某室房屋現為原、被告共有。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的離婚協議真實合法有效,雙方應當全面履行。關于被告是否應當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被告提出簽訂離婚協議時,雙方口頭約定將爭議房屋贈與給婚生女孩劉燕,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被告對房屋的所有權應當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協議中雖未明確約定被告有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的義務,但此應當是協議的附隨義務,只有履行該義務才能全面實現被告對房屋的所有權。因此,被告應當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名均系化名)